條 號 |
現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
修 正 後 條 文 |
第八條
(一般交易)
第二項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免接觸式信用卡交易或其他經貴行同意特定金額下之免簽名交易,不在此限。 |
第十條
(預借現金)
第一項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NT$100元計算之手續費〈分期0利卡為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不足160元者以160元計、X CASH卡為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且不足150元者以150元計〉,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NT$100元計算之手續費〈分期0利卡為每筆預借現金分期金額百分之三點五,每期不足20元者以20元計,總計收取八期、X CASH卡為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且不足150元者以150元計〉,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第十二條
第一項 |
貴行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 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為由遲誤繳款期限。 |
貴行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 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為由遲誤繳款期限。惟如持卡人與貴行信用卡契約已終止者,貴行得停止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亦同。 |
第十四條
第三項 |
貴行就持卡人已繳付款項,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
貴行就持卡人已繳付款項,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沖銷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遲延繳款違約金)、各項循環信用利息、信用卡其他本金(含一般消費款、預借現金、輕鬆圓夢金、償盡甜頭等預借現金專案類之本金,此部份視利率高低順序攤帳)。除前述抵沖順序外,貴行並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 |
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
第二項 |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百分之十加上預借現金類產品金額百分之二、前期循環信用餘額之百分之二〈以上總和如低於新台幣1000元,以新台幣1000元計〉後,再加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納入最低應繳金額之交易金額。 |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及當期新增預借現金類產品金額百分之十(預借現金類產品包含ATM、電話、臨櫃及網路等四種預借現金交易,其它專案型預借現金商品則另依專案個別約定條款約定)及前期循環信用餘額之百分之二〈以上總和如低於新台幣1000元,以新台幣1000元計〉,並加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超過信用卡額度之款項〈如有佳信銀行移轉予貴行之帳款不納入信用額度計算;國旅卡持卡人如有超額依原約定條款以百分之二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納入最低應繳金額之交易金額。 |
第十五條
(預借現金)
第三項
第4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貴行帳務處理係以身分證字號歸戶,若持卡人繳納信用卡帳款時,則依入帳當時之各卡掛帳餘額比例分攤該繳納之卡款,循環信用利息亦依各種專案或活動分別計算。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則各筆帳款入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貴行帳務處理係以身分證字號歸戶,若持卡人繳納信用卡帳款時,則依入帳當時之各卡掛帳餘額比例分攤該繳納之卡款,循環信用利息亦依各種專案或活動分別計算。 |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第二項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1. |
... |
| 2. |
... |
| 7. |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
| 8. |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1. |
... |
| 2. |
... |
| 7. |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調查,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
| 8. |
持卡人於金融機構之債務進行協商或依債務清理機制、規範處理債務者;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9.對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有任一債務逾期未償還、有任一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由親屬、第三人代為處理債務者。 |
|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第六項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限制當日刷卡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1. |
對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有任一債務逾期未償還或有任一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
| 2. |
持卡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循環餘額、現金卡動用額度或其他無擔保債務經貴行認為債權風險過高。 |
| 3. |
貴行為控管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制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 |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限制當日刷卡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1. |
持卡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循環餘額、現金卡動用額度或其他無擔保債務經貴行認為債權風險過高。 |
| 2. |
貴行為控管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制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
〈原第一款刪除〉
|
|
第二十三條
第四項 |
無 |
如持卡人要求退回溢繳款,要求匯入非貴行帳號者,貴行得自退回金額中收取NT$30元之手續費;如要求開立支票者,貴行得自退回金額中收取NT$50元手續費。 |
第二十七條
(業務委託)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項目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帳款作業,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於甲方認為必要時得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