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卡片管理服務約定條款

申請人如申請於聯邦行動銀行APP以聯邦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發行之信用卡設定開啟或關閉信用卡指定之交易功能項目服務(以下簡稱卡片管理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卡片管理服務僅提供予正卡持卡人申請,目前不接受附卡、簽帳金融卡進行設定;附卡卡片如已開卡,正卡持卡人亦可以使用卡片管理服務對於附卡進行管理。
  2. 申請人可於接獲 貴行寄發信用卡並完成信用卡開卡程序後,得隨時至 貴行官方APP申請卡片管理服務,申請卡片管理服務不須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3. 卡片管理服務提供申請人得自行設定開啟或關閉信用卡以下項目外,亦可對國內、外單筆交易進行額度限制。
    (1) 國內實體卡交易。
    (2) 國內非實體卡交易。
    (3) 國內行動支付交易。
    (4) 國外實體卡交易。
    (5) 國外非實體卡交易。
    (6) 國外行動支付交易。
  4. 申請人就每張信用卡每日限送出設定五次。
  5. 卡片管理服務所管理之信用卡必須為卡片狀況正常之有效卡。若管理之信用卡因風險因素、契約終止或其他異常原因致停卡、卡片失效或無法使用者,將無法使用卡片管理服務;舊卡經卡號轉換後(如掛失轉卡…),新卡需要重新設定,並於卡片開卡後方得使用卡片管理服務。
  6. 卡片管理服務設定之功能經設定成功即刻生效,各卡片關閉項目,或對國內、外單筆交易限額之功能僅適用於即時授權交易,無法適用於離線授權(包含一卡通及悠遊卡功能)、代行授權、預先授權、人工授權、填寫授權書、授權補登、信用卡綁定於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Hami Pay、Garmin Pay、Fitbit Pay之線上驗證或小額支付平台之交易,參加小額支付平台之通路如肯德基、三商巧福、必勝客等,通路名單請點擊參考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說明。
  7. 卡片管理服務設定各卡片關閉項目,或對國內、外單筆交易限額之功能不影響代扣各項事業費(含電費、水費、中華電信電信費、大台北瓦斯、欣泰油氣、欣欣天然、新海瓦斯 、欣湖瓦斯、欣中瓦斯、欣桃瓦斯、陽明山瓦斯、欣南瓦斯、欣雄瓦斯、欣高瓦斯 及台北市、台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北市、新竹縣路邊停車費),以及聯邦銀行基金和保險費之扣款。
  8. 「行動支付交易」係指將信用卡綁定於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Hami Pay、Garmin Pay、Fitbit Pay,並透由以上任一支付工具進行之刷卡交易,惟需視特店與支付工具介接之類型而定,並不以單就使用行動支付進行之刷卡交易便判定為「行動支付交易」。
  9. 「行動支付交易」不含以Apple Pay在日本地區透過QUICPay刷卡機所進行之感應交易,透過QUICPay刷卡機進行之交易,會視為「國外實體卡交易」。
  10. 「實體卡交易」係指持實體信用卡至特店端所進行之面對面刷卡交易或感應式交易。
  11. 關閉「國內、國外非實體卡交易」,除網路交易無法使用以外,若交易前未綁卡國內掃碼支付錢包,或即便已綁卡國內掃碼支付錢包亦無法交易,如 Line Pay、街口付、寶雅Pay、全國Pay、全聯PX Pay、全家Fami Pay、SKM Pay、家樂福Pay、誠品Pay...等,其交易模式雖為掃碼,但實際授權交易類型為網路(非實體卡)交易。
  12. 「國外非實體卡交易交易」包含透過國外收單機構收單且於本國境內之信用卡授權交易,如 Netflix、Agoda 、Uber、iTunes、Microsoft、 Apple Store、Google Play …等。
  13. 「國外交易」係指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外等非境內之地區所完成之授權交易。
  14. 外幣交易金額將以授權時約當新台幣金額計算,單筆交易額度上限的金額選項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15. 交易所屬之刷卡交易控管分類(例如:國內外交易、網路交易..等),依商家實際授權時帶入之參數代碼為準。
  16.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聯絡客服02-2545-5168、07-226-9393。
  17. 貴行得於履行卡片管理服務及身分驗證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8. 申請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 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發生其他侵害者,貴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並應採取任何妥適且有利於申請人之防範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19.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履行之告知義務內容,詳如「聯邦銀行蒐集、處理、利用客戶個人資料告知說明」。
  20. 倘因系統維護、天災、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貴行得於網站首頁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卡片管理服務內容。
  21. 貴行日後因法令修改或其他原因而修訂《持卡人卡片管理服務約定條款》時,申請人如有異議者,得立即向貴行要求終止卡片管理服務。申請人若未表示異議仍繼續使用相關服務,視為同意貴行修訂之約款。
  22. 其他約定事項:
    (1) 電子化通知服務: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通知持卡人之各該約款、權益或優惠活動事項等相關變動訊息,貴行得以申請人留存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或以其他電子文件方式擇一通知,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2) 申請人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與網際網路使用相關法令、慣例,不得有入侵、破壞或阻止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亦不得於網際網路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3) 申請人使用卡片管理服務前,應確認所持用行動裝置之作業系統及版本,須符合貴行建議之需求(行動裝置版本必須為Android 7或iOS 11以上),如因不符合導致訊息不完整、無法使用等,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3. 本行保留隨時增刪、修訂及解釋本約定條款之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因本約定條款所生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其他未盡事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