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型預借現金注意事項:
申請資格: | |
1. | 持有聯邦銀行信用卡正卡滿3個月以上,且繳款正常者。 |
2. | 本專案不適用會員以CYBER X卡之卡號申請。 |
第一條、 | 申請人同意申請本專案之作業費用、利息、撥款及還款方式等,悉依下列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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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申請人同意如有本約定事項所列視為契約終止或全部到期之情事發生或經 貴行依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貴行得將申請人寄存於 貴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 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申請人對 貴行所負本申請暨契約書之債務。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申請人同意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 ||||||||||||||||||
第三條、 | 申請人如以分期便利卡申請本專案,本專案金額分期期數悉依本專案約定所載,各期應繳金額亦不計收帳務管理費。 | ||||||||||||||||||
第四條、 | 申請人於網站頁面上所載各項資料均正確無誤,以作為徵審之依據;並同意 貴行、貴行委託之第三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或其他經申請人同意之單位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 貴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資料,如有必要, 貴行亦得與金融同業間相互照會(含查詢及提供)本人之信用、財務狀況與票據信用資訊,特此聲明。 | ||||||||||||||||||
第五條、 | 申請人知悉,本專案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本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得於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查詢。) | ||||||||||||||||||
第六條、 | 本行99.10.26以前核發信用卡之持卡人申請金額不得超過信用卡可用餘額,99.10.26以後核發之持卡人,申請金額則不得超過國內預借現金可用餘額。 | ||||||||||||||||||
第七條、 | 就本申請暨契約書及所附資料, 貴行應盡保密責任。申請人同意 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若未經 貴行核准,本申請暨契約書及所附文件同意不予退還。另無論申請人申請上述何項方案,如 貴行無法核給上述申請產品或(及)金額時,同意以 貴行核給之分期預借現金產品及金額為準,不再重新填寫申請暨契約書。 | ||||||||||||||||||
第八條、 | 申請人確認已於合理期間詳閱上述約定,及聲明上列資料正確無誤,茲親自詳閱並同意遵守,且同意貴行可透過貴行服務專線為本人辦理開運發財金專案業務(包含但不限於申請、變更及取消),並同意電話語音得為電子文件表示方式,並依電子簽章法作為書面同意之依據。 | ||||||||||||||||||
第九條、 | 本專案金額及手續費不列入信用卡典藏紅利積點、現金回饋及次年免年費之優惠,亦不適用相關消費促銷之贈品兌換等優惠活動。 | ||||||||||||||||||
第十條、 | 貴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發現申請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申請人同意 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撥款後,不可申請變更期數,專案核准金額將佔用申請人於 貴行信用卡之信用額度,本專案款項繳款後,信用卡之額度將隨專案之繳款金額恢復可用額度。 | ||||||||||||||||||
第十一條、 | 貴行依申請人指示撥付後,即視同對申請人完成款項之交付,申請人對撥貸日期絕無異議。另款項一經匯入,即視同全部借款於匯出當日已由申請人收迄無誤。且經當日撥貸手續完成後,若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 貴行電匯申請人指定帳戶無法當日入帳,申請人同意自款項撥付日起計算利息。 | ||||||||||||||||||
第十二條、 | 本特別約定事項未約定事項,悉依照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 ||||||||||||||||||
第十三條、 | 申請人如對本申請暨契約書有疑義,可逕與 貴行服務專線聯絡。申訴專線:(02)2545-5168,上開資訊如有變更,依 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
. | 本專案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計算範例:申請金額新臺幣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分期年利率9.99%~12.99%。 |
. | 開辦費1,00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約11.90%~14.92%。實際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
.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每一客戶實際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將於申辦時告知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