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服務限正卡人申請,不含商務卡、採購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辦理,並依照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手機號碼、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或以LINE等各種即時通訊軟體為載體作為帳單連結送達位置。 |
二、 |
申請人可選擇申請之電子化帳單服務包括:行動帳單、EMAIL帳單、LINE帳單等,貴行將依申請人申請的寄送方式,傳送帳單連結至申請之送達位置,申請人可經由該連結跳轉至貴行指定網站開啟電子帳單,其內容包括消費、繳款明細、重要訊息及消費優惠訊息等。申辦本服務後,申請人現有或未來新申請之信用卡帳單,都將以電子化帳單服務取代紙本郵寄帳單之通知服務。 |
三、 |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貴行將於最近一期帳單改以電子化方式寄送帳單,並取消紙本帳單寄送,無須另行通知,每戶限申請單一種電子化帳單,並依最新一次申請之帳單類別資料為準。 |
四、 |
為保障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安全,本服務僅線上保存六個月帳單資料。如選擇行動帳單、LINE帳單,貴行僅提供線上查閱帳單服務,不提供線上下載帳單服務;如須永久保存當期帳單資料,申請人應選擇EMAIL帳單,並自行以貴行提供之連結下載留存。 |
五、 |
申請EMAIL帳單者,系統將自動提供消費即時通知信件至申請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無須另行通知,若申請人不想收到消費即時通知信件,可至信用卡卡友服務設定或來電客服取消。惟若申請人已申請參加LINE個人化通知服務,貴行將不再提供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
六、 |
本服務通知效力: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應由貴行通知之事項,經貴行依申請人指定之電子化帳單寄送方式為傳送者,其效力與實體書面之郵寄相同。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即不得以未具書面要件而主張該通知無效。貴行依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手機號碼或指定之電子信箱寄送電子化帳單連結時,將以該通知進入信箱、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之寄送成功紀錄,視為已寄達。
申請人同意若申請之行動帳單、EMAIL帳單寄送失敗,貴行當期得改以紙本方式寄送;申請人同意若申請之LINE帳單寄送失敗,貴行當期得改以行動帳單寄送,若無法寄送行動帳單則寄送紙本帳單,惟如電子化帳單與紙本帳單內容不一致時,以紙本帳單所載內容為準。
若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信箱地址錯誤、變更或取消電子信箱未通知貴行、指定之電子信箱系統異常、電信公司系統異常、手機號碼變更、封鎖或刪除貴行LINE官方帳號等因素),則以貴行電子化帳單第一次寄送時間視為已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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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人應自行確認留存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或手機號碼是否正確無誤,且為有效、足夠之安全性並得正常使用。如申請人變更電子信箱或手機號碼,應立即通知貴行客服(02)2545-5168或(07)226-9393,以避免發生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若因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資料錯誤或未主動通知貴行資料變動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或其他損失,申請人需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關。申請人於申辦本服務後,再向
貴行另行申請信用卡並填寫有別於原電子信箱者,視為指定之電子信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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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終止服務:
(一) |
申請人得隨時通知 貴行終止服務,或連續三期無法依申請人留存之手機號碼、即時通訊軟體或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化帳單,將自最近一期結帳日起恢復紙本帳單寄送。 |
(二) |
如有非外力因素造成本服務無法寄達, 貴行有權變更或終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之權利。另有下列任一之情事,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使用本服務,無須事先通知: 1.申請人有逾期超過四個月繳款之情形。
2.申請人為債務協商客戶,且協商狀態尚屬協商中或協商成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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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暫停服務:如有下列任一情形,貴行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並應儘速恢復,以繼續提供服務,惟如情況重大短時間無法恢復者, 貴行將以書面帳單進行通知: (一) 貴行電子化帳單服務系統或即時通訊進行定期維護或故障排除。 (二)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者。 (三) 突發性系統設備故障或 貴行協力廠商專線故障。 |
十、 |
貴行保留增修《聯邦銀行信用卡電子化帳單服務約定條款》之權利,且申請人同意如有變更 貴行得以電子文件或書面通知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者得立即向貴行要求終止本服務,如申請人自受通知日起七日內未表示異議且持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 貴行修改之約款。 |
十一、 |
其它約定事項:
(一) |
電子化通知服務: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通知持卡人之各該約款、權益或優惠活動事項等相關變動訊息,貴行得以申請人留存之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或以其他電子文件方式擇一通知,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
(二) |
電子化帳單將於每月申請人結帳日後5日內完成寄送,申請人如未收到該月份電子化帳單,應儘速通知 貴行並申請補發,以免延誤繳款。 |
(三) |
申請人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與網際網路使用相關法令、慣例,不得有入侵、破壞或阻止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亦不得於網際網路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
(四) |
申請人了解並同意於使用LINE通知型服務時,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將利用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手機號碼傳送通知型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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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有關本條款之效力、執行及解釋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因本約定條款所生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他未盡事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