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被保險人」:為有效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且持卡人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前述對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2. |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並以大眾運輸提供旅客運送為目的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高鐵、渡輪、統聯客運、國光客運等),但不含:
(1) |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
(2) |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
(3) |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
(4) |
其餘如:計程車、摩托車、腳踏車、三輪車、直昇機、等皆非公共運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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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聯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以下情形均不享有聯邦銀行信用卡所提供之保障:
(1) |
機票款項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 |
(2) |
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 |
(3) |
所使用之機票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 |
(4) |
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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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1) |
必要且合理之膳食、住宿費用; |
(2) |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
(3) |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
(4) |
國際電話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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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國際電話費」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5. |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1) |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
於飛機原訂起飛、實際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
● |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 |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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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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