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銀行洗錢防制注意事項

為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持卡人同意並願配合本行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相關作業,並得於法令規定之時機確認持卡人及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含監護人、輔助人】、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身分。

持卡人同意且了解本行確認持卡人及關係人身分方式,得要求持卡人及關係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 提供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以辨識及驗證持卡人身分,並由本行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 予以紀錄。
  • 由代理人辦理之交易,代理人及持卡人應配合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述方式提供資料以利本行確認代理人身分。
  • 配合本行以合理措施進行辨識及驗證持卡人之實際受益人身分。
  • 確認身分措施,應包含但不限於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取得財富及資金來源資訊之佐證資料、任職服務機構名稱、電子郵件地址、聯絡方式、過去銀行往來資訊等。
●   持卡人同意且了解本行確認持卡人及關係人身分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婉拒與 持卡人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包含但不限於本業務及其他已建立之業務),如因此發生損害或不利益之情形,概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本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為遭本國執法機關列為通緝犯或逃犯者。
  •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符合任一金融機構同業公會訂定,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本人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方式查證者。
持卡人同意且了解本行確認持卡人及關係人身分,與持卡人建立業務關係後,本行仍得依法令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相關評估作業,必要時得終止業務關係或限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