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分就分注意事項:

1. 申請限制:排除持卡人有參加債務協商、依債清條例進行債務清理或參加聯邦銀行誠意理債、陽光理債專案者。
2. 申請消費前預約分期之持卡人,可利用信用卡網站或致電客服申請本專案,申請消費分期之起訖時間由持卡人自行選擇,以日(日曆日)為單位,最長限一年。於本行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之08:30~17:50),17:30以前傳真申請核准者,最快次日即可生效,17:30以後申請最快次二日生效。申請異動或取消專案生效時間亦同。另本專案持卡人可於本行信用卡網站選擇或查詢本次申請情形。
*預約分期乃保留交易分期之權利,惟實際核准與否仍依注意事項所載為。
3. 申請消費後分期之持卡人,請另洽客服專線申請,申請時已使用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永久信用額度,持卡人最晚需於消費入帳後且帳單日期結帳日之前三天提出申請。
例:帳單日期結帳日為每月25日,最晚需於22日來電申請。申請異動或取消本專案申請時間亦同。
4. 本專案限由正卡持卡人提出申請,預約分期每人每次限申請一種分期期間(1,000元~2,999元以下限分3期)。凡正卡持卡人申請成功者,附卡持卡人亦適用,附卡持卡人若無欲分期適用,請另來電告知。
5. 舉例如下,本專案「分6期」分期利率12.99%(總費用年百分率);「分12期」分期利率14.99%(總費用年百分率),以申請消費單筆分期100,000元為例:
 
分期期數
利率
分期期間總繳款金額
分期利息金額
總費用年百分率
6期
12.99%
103,789元
3,789元
12.99%
12期
14.99%
108,120元
8,120元
14.99%
 
分期本金無法整除者,餘額統一於最後一期收取。本專案不適用其它分期專案之交易。
(1) 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
(2)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3) 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6. 本專案新增消費不含(1)預借現金類(ATM、臨櫃及電話預借現金)、(2)專案預借現金類(圓夢金、易付金、餘額代償、輕鬆入貸、軍公教專案商品及其他)、(3)各類基金交易、(4)各項費用、(5)退貨交易、(6)分期交易、(7)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交易、(8)商務卡、分期便利卡、cyber-X卡之新增消費、(9)超逾永久額度、(10)國內、外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
7. 本專案一經申請後,符合分期條件之交易明細均列示於『想分就分』分期專案項下。
8. 持卡人應於每個月之信用卡繳款截止日前全額清償每期分期金額及分期利息,如未能清償者,未清償之金額將計入次月最低應繳金額外〈此後亦同〉。並就未清償本金餘額自繳款截止日起以聯邦銀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最高利率計收利息至清償止,並得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違約金。
9. 每一期分期消費款及利息費用將併入每月最低應繳總額計收,申請人如提早償還分期餘額,若已還款期數為全期數一半以內(含),本行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100元。(如申辦本專案六期分期為例,卡友若於第一、二、三期繳款即提前償還餘額,本行將酌收提前清償違約金新台幣100元;若於第四期(含)以上提前償還餘額者,則不予酌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10. 持卡人有逾期繳款或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示得主張帳款全數到期形情形者,經本行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申請人後,同意本行視為全部到期。如持卡人事後經本行認定符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停卡喪失申請資格,自發生日起停止享有分期權利,惟原已分期之交易不受影響。本行並保留參予本專案准駁與否之權限。
11. 想分就分專案利息年利率:3期11.99%、6期12.99%、9期13.99%、12期14.99%。
12. 持卡人若使用理財型無限卡或理財型白金卡之消費,於申請本專案後,分期期金將不適用卡片每月年費回饋金之抵用
13. 如有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活動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聯邦銀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活動之權利,亦有權對本活動之所有事宜做出解釋或決定,並於聯邦銀行信用卡網站公告後實施。
14. 資料保密
持卡人為使用網路申請帳單輕鬆付而經銀行提供之卡號、密碼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相關憑證,應負保管之責。
持卡人與聯邦銀行應確保電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持卡人同意並接受聯邦銀行採用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確保各種電子服務通路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之資料安全:
(1) 個人網路銀行利用 128 Bit SSL(Secure Socket Layer) 通訊協定提供持卡人與聯邦銀行間各種資料傳輸之隱密性與安全性。
(2)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資料加密保護機制。
持卡人同意以前述安全機制完成傳送之電子文件均為有效,持卡人不得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
15.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持卡人或聯邦銀行接收他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可確定持卡人身分時,聯邦銀行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16.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有具體相當理由懷疑電子文件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聯邦銀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聯邦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接獲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聯邦銀行確認。
17. 電子文件之效力
持卡人與聯邦銀行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持卡人與聯邦銀行就所生之任何糾紛,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持卡人與聯邦銀行相關之文件以聯邦銀行保存之電子文件紀錄證明之。
聯邦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保管期限除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為5年。
18. 修訂
聯邦銀行得隨時修訂本注意事項之相關約定,並於聯邦銀行信用卡之網站上公告。倘持卡人不同意本行之新修訂之條款,得隨時終止與本行之信用卡契約。惟客戶於新修訂條款公告後續行使用本預借現金服務,即視為接受本注意事項之修改。持卡人為使用網路申請帳單輕鬆付而經銀行提供之卡號、密碼及其他足以辨視身分之相關:排除持卡人有參加債務協商、依債清條例進行債務清理或參加聯邦銀行誠意理債、陽光理債專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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