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請於申請前詳閱以下說明並事先於聯邦銀行暨信用卡網站查詢信用卡及貸款相關約定條款、聲明書及相關費用收取方式與各項權益介紹,以確保您的權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為向您蒐集個人資料並為利用與處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本行將在「022外匯業務、036存款與匯款業務、040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 管理之事務或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 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6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12票據交換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 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4徵信、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 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依照FATCA法案及IGA協議辨識身分並提供予國內外主管機關」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中、英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美國稅籍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聯絡電話號碼、戶籍地址、住址、工作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電子發票號碼、儲蓄、結匯紀錄、財務交易、帳戶餘額、帳戶總交易金額、交易明細、IP位址、Cookie ID與其內容、網域名稱、裝置資訊、行動裝置識別碼、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瀏覽/點選軌跡等如申請書所示之客戶基本資料欄位及所檢附個人財務資料文件等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資料利用之期間:申請人依特定目的存續期間與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自申請日至契約終止後15年間)或信用卡契約約定之期間之保存年限,並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與使用服務地域並包含以下利用對象之國內外所在地。
五、資料利用之對象:本行及海內外分支機構(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其他業務相關機關(如通匯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您所同意之對象 (包含本行共同行銷單位(詳見本行網站)或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單位,如: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六、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資法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七、依據個資法第三條所訂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詢問或於本行網站查詢: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如拒絕提供之資料為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申請人確認已收執
貴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告知說明,並已詳細閱讀有關內容。(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本行網站揭露之通訊方式進行聯繫,或致電(02)2545-5168或(07)226-9393向信用卡客服洽詢,我們將會為您再次說明。)